2024年4月26日,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《條例》”),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重要論述,為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。《條例》共7章52條,從法規層面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事宜統一規范。
第四期: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》第三章至第七章
第三章主要列舉了51種具體違法行為類型和適用的處分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17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,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,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,反對社會主義制度,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、演說、宣言、聲明等的,予以開除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18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:
根據《條例》第19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拒不糾正特定關系人違反規定任職、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,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,予以撤職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20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,情節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:
根據《條例》第21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根據《條例》第22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履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,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,被監管機構查實并提出處分建議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,情節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特別嚴重的,予以開除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23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,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根據《條例》第24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根據《條例》第25條規定,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,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:
第四章為處分的程序,共12條。
第五章為復核、申訴,共8條。
第六章為法律責任,主要規定了三類主體的法律責任,具體如下:
第七章為附則,共3條,主要規定了金融、文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特別規定適用、溯及力和生效時間。
來源:微信公眾號國資廉語